紀法微學堂 | 公物私用要不得
公物私用要不得
當前,仍有少數(shù)黨員干部紀律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他們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資源、人脈關系等便利條件,通過公物私用、提供有償服務、充當有償中介等方式“接私活”謀取利益,這是貪欲的開端、黨性修養(yǎng)的弱化,也是漠視黨紀國法的直接反映,這些扭曲的權力觀一旦形成,就會漸漸地在“大事”面前失了“防線”,丟了原則,最終會破紀逾矩走上貪腐的不歸路。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蒼兒會辦事處李家嶂村黨支部原書記王世懷將村委為“農家書屋”購買的價值3600元的電腦和1950元的打印復印機放在自己家中歸個人使用。2017年11月,王世懷因違規(guī)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1條